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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哪些机构可以做离婚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3-09-08 15:10:08

九江离婚了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了可以做亲子鉴定,离婚和做亲子鉴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离婚了若有需要和困惑可以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寻求专业咨询和鉴定方案,可以做亲子鉴定。

离婚了如果个人想要鉴定亲子关系可以做个人鉴定,此时可以在只有自己知晓的情况下低调的去做,避免影响他人和无事生非。

离婚了如果用于打官司或者为孩子上户口、留学等司法用途时则需要做司法鉴定,需要参与鉴定的对象知情同意并到现场实名登记鉴定。

任何时候有亲子鉴定的需求、想法或者困惑都应该及时联系亲子鉴定机构寻求专业的咨询和鉴定方案,亲子鉴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科学权威的方法,离婚了也可以做,与离婚与否并无直接联系。

离婚亲子鉴定能做

九江离婚后亲子鉴定

离婚后并不影响做亲子鉴定,离婚后是否需要做亲子鉴定、做个人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及时鉴定。

离婚后若有需要,仍然可以且应该及时做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真相对个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离婚往往是因为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而且离婚后还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如果对亲子关系有疑惑、担心,又或者是为了保险起见,离婚后是可以去做一个亲子鉴定的(当然,没有疑虑或需求则不必做!)。

离婚后做亲子鉴定应该首先选择做个人鉴定,一定要注意保密、没有必要让孩子和对方知道,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执,更重要的是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但如果是用于打官司、上户口、移民、留学作为相关证据或材料,则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

九江友情说明:

不鼓励无故做亲子鉴定,但一旦出现了相关顾虑或需求,也无需犹疑或纠结,亲子鉴定才是正确的、科学的确定亲子关系真相的方法。

离婚亲子鉴定检测

九江离婚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吗

可以,离婚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最终需要对方同意,对方有权拒绝。

离婚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亲子关系真相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也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甚至社会的公平公正,而且离婚还涉及到抚养权、抚养费、财产继承,特别是之前有没有在亲子关系上有所欺瞒等,有的夫妻甚至是本身就是因为对亲子关系事实真相有争议而离婚的!

九江所以,如果确实是对亲子关系有争议或者怀疑,是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但另一方面,要求做亲子鉴定也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法院出于保护父女和未成年人的角度,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会被拒绝的,当然,如果理由合理就会被支持,但无论怎样,最终还需要对方同意,对方有权拒绝!

当然,如果理由合理、法院支持,但对方却拒绝,也不要担心,虽然拒绝的话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但是拒绝亲子鉴定但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将会作出相应推断!

九江友情提醒:

如果只是自己对亲子关系存在怀疑,可以做个人亲子鉴定而不是做司法鉴定,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孩子,也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

离婚亲子鉴定要求

九江离婚后,另一方不想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法庭上,当一方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或者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方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但往往并没有相反证据同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DNA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专家表示,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九江离婚一方不应提出亲子鉴定的情况

离婚一方想要做亲子鉴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是个人的需求,不是要用于官司诉讼等,则应该保密鉴定,避免伤害他人、避免引起争端甚至不可挽回的后果,这很重要。

因此这些情况离婚一方是不应该提出亲子鉴定的,应该自己低调保密去进行鉴定,确认事实真相即可。

九江离婚诉讼中是如何处理亲子关系的

1、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关键性证据。

2、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从技术手段方面来讲,目前被广泛采用的DNA鉴定技术,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几乎达到100%,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

3、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4、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

5、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九江离婚案件中,要避免亲子鉴定的随意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生,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全部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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